新開藥店審批不嚴造成西華縣藥店過多過濫
2017-09-07 14:19:02 來源:
《藥品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藥監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企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則”提高新開藥店的準入標準,嚴格把關,優勝劣汰;外縣市已經在按照上級文件執行,但是為什么在西華縣開藥店,沒有任何藥學相關知識的人都可以獲得審批?而且新審批的藥店如雨后春筍般增長,例如:大王莊,遲營,皮營,清河驛離縣城只有5公里不到的距離,新開藥店有兩三家,逍遙已開8家,葉埠口流動人口只有萬人不到,也準備再批兩家,這一年時間里,西華縣已經新批近20多家藥店,新開藥店總和已經超出15年藥店總和,藥店總量過度飽和。
一、造成西華縣藥品零售企業過多過濫的原因
1、審批不嚴或者盲目審批,造成西華縣藥店過多過濫。
《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這里用的詞語是“必須具備”,不是可有可無,而是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四項條件,才能開辦零售藥店。而西華縣新開藥店老板在籌建藥店時,裝模作樣,臨時聘請具有相關資質人員應付檢查,而審批部門在審批時也不能做到嚴格核查并進行審批把關,一旦審批過關,這些臨聘人員也就不見了蹤影,從而造成不符合規定的藥店長期存在的現象發生。
2、審批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和腐敗問題的存在?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零售質量管理制度(必須符合新版GSP第13801條共18項的規定);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GSP第12801條明確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
藥品GSP第12802條明確規定:企業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藥品GSP第12901條明確規定: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等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藥學專業技術職稱。
據新開藥店老板的透漏,只要給管事的領導送錢送禮,就是對藥學一竅不通,沒有執業藥師,沒有藥學相關知識,沒有經營藥品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計算機系統和質量管理制度,不管之前是做什么的,只要肯花錢就能在西華縣開藥店,這些新開藥店大都是非法租賃別人的執業藥師證,并且從不在崗。
二、審批不嚴或者盲目審批帶來的危害
由于西華縣新批藥店太多,導致藥品價格惡性競爭,受利益驅動,致使非藥品和非法渠道購進的藥品占據藥店的相當比例。另外,由于審批不嚴,西華縣各個新開藥店,審批時所有條件都符合,開始經營后,執業藥師和藥品質量負責人都不在崗,相應質量機構人員空缺,銷售人員不具備任何醫學或藥學資質,誤導消費者,造成一系列疾病延誤與疾病加重情況的發生。由于西華縣藥店過于飽和,從而導致從業者之間的過度競爭,從而發生經營不規范、設施不完備的現象,因此無法確保藥品供應的質量和用藥的安全。
部分藥店為追求利益最大化,非法渠道購進,制假售假的現象將更為突出,藥品質量安全將受到嚴峻考驗。這為監管部門帶來更大考驗的同時,老百姓的用藥安全問題將會更加突出,如果不嚴格加以限制引導,必然帶來一系列負面影響。
三、懇請藥店審批單位和領導嚴格把關,依法從嚴審批。
有權限的藥監部門在審批藥品零售企業時,應嚴格準入標準,把好三關,從源頭確保流通領域藥品安全。一是嚴格把好籌建關。嚴格審查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處方審核員的資質,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有兼職現象的申請,一律不予許可。對擬建藥店營業面積、設施設備、計算機系統達不到標準,周邊環境不適合開辦藥房的,一律不予許可;二是嚴格把好驗收關。對籌建完成的藥房,嚴格按照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對訂立制度不全、場地、設施設備達不到標準,人員資質、執業藥師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三是嚴格把好GSP認證關。認證時,嚴格按照GSP認證標準,對新開藥店進行全方位的檢查,按照認證要求,嚴格把關。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保持反腐敗的高壓態勢,國家主席習近平多次強調,反腐敗 “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對不具備藥學及相關資質、不符合新版GSP要求、非法租賃執業藥師、提供虛假證明或通過受賄等手段獲得藥店審批的貪污腐敗、違法亂紀行為,懇請有關部門依法進行嚴肅查處。來源:搜狐網